廣西墻體廣告 劉某想賣房子,在與買主楊某簽定合同后,因種種因素生意不成。房子沒賣成,可房產(chǎn)中介
公司卻要 求房主劉某付出中介費。分明房子沒賣成,憑啥還收中介費?劉某當(dāng)然不肯給了。兩邊鬧上法院。不想,法院卻斷定,依據(jù)生意兩邊及置業(yè)
公司簽定的合同。房主劉 某要付出給某置業(yè)投資
公司6300元中介費。
上一年,楊某來到
廣西某置業(yè)投資
公司表明想 買套二手房,在某員工的效勞下,楊某看上劉某的房子。隨后,在該置業(yè)
公司的催促下,楊某、劉某、置業(yè)
公司3方簽定了《
房地產(chǎn)生意及居間合同》,合同約好雙 方同意在本合約簽定當(dāng)日各自向生意方付出相關(guān)效勞費,其間生意方收費效勞項目與承當(dāng)方法為:賣方付出居間效勞傭錢6300元整;且合同載明,該合約自3方 簽字蓋章簽定之日起收效。合同簽定后,因種種因素,劉某的房子沒有賣出去。房子沒賣出去,但該置業(yè)
公司卻向劉某追索中介費,在追索未果的情況下,該
公司將 劉某告上
南寧市興寧區(qū)法院,請求劉某付出中介費6300元。
房主劉某覺得很委屈,由于 最初在簽定合同時,他并沒有收取生意合同的定金,房子也沒有生意成功。這也意味著該居間合同并未收效,他不該付出中介費。法院以為,該置業(yè)
公司與劉某之間 簽定的《房子生意及居間合約》是兩邊真實意思表明,且內(nèi)容合法有用,兩邊均應(yīng)遵循實行;合同第8條載明“本合約為立約合約而非定金合同,自3方簽字蓋章簽 訂之日起收效”,意味著該份合同經(jīng)3方簽字現(xiàn)已收效,且合同中格外注明“生意方并促成生意兩邊簽定本次合約,已完成了房產(chǎn)居間效勞事宜”,即該置業(yè)
公司的 居間效勞現(xiàn)已完成,劉某與楊某未能實行房子生意合同并非居間生意方的因素,因而劉某的辯解不成立。法院一審斷定,劉某應(yīng)付出給某置業(yè)
公司中介效勞費 6300元。
主審該案的法官格外提醒,有中介
公司參加的二手房生意的過程中,生意兩邊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看清中介費是何時付出的。
來源: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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