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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因頻繁違背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前任出手打架并恐嚇威脅,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以拒不履行裁定罪對被告人張某作出一審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這也是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法院認為拒執(zhí)罪刑事追究的案子。這到底是一起如何的案子?具備什么樣的司法審查實際意義?《新聞1 1》邀約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彭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一直探討:違背人身安全保護令獲刑,全國首例!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定罪量刑是怎樣要考慮的?
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彭帥: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拒執(zhí)罪的法定刑是3年刑期下列拘役或者罰款。在本案中,根據(jù)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行為分化程度、受害人的傷勢狀況,及其被告認罪悔罪的心態(tài),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對于我們來說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刑期8個月有適度的、科學合理的,因此,大家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做出了如里的裁定。
家暴男忽視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追訴刑事責任
3月19日,被告人張某因頻繁違背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前任出手打架并恐嚇威脅,廣東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以拒不履行裁定罪對李某作出一審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那也是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法院認為拒不履行裁定罪刑事追究的案子。
為什么有的人會忽視人身安全保護令?
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彭帥:大家人民法院從2008年至今,一共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284份,違背比例是很低的,約是占據(jù)5%上下。絕大多數(shù)的案子實際上傳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后會有違背的現(xiàn)象,在首次訓戒之后都可以終止暴力行為。只會在訓戒之后再度違背,或者初次違背就較為嚴重,我們才能對她實行拘押。到現(xiàn)在為止發(fā)出來的拘押是三份,包含該案實例。至于原因我覺得的因素很多,一方面是理念上都還沒變化來,針對毆打人而言,他就覺得家暴是家務活,司法部門無權開展干預,或者他沒意識到這種行為嚴重性,并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違法犯罪。另外一方面,結合實際對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舉動追責刑事責任的,在之前也不具備的,因此對這種毆打人而言并沒有足夠強的一個威懾實際效果。
家暴男忽視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追訴刑事責任,釋放出來如何信號?
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彭帥:大家通過這樣的一個案例想讓全社會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隔在受害人眼前的一道圍墻,假如違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我希望發(fā)出一個強有力數(shù)據(jù)信號,讓毆打方能夠知道違背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對于法律權威的考驗,是對于司法的一個藐視,假如違背人身安全保護令會得到國家法律懲處的。那樣,大家也是想讓受暴方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是一紙空文,這是能落實到位的,是能夠切切實實維護受害方的利益的。家暴從來就不是一個家務活,并不是家庭矛盾,法律法規(guī)不是兒戲,只要是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舉動,都一定要遭受懲處,我們都是絕不饒恕的。
人身保護令規(guī)章制度,怎么更合理?
為了能充分發(fā)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功效,最大限度保護受害者合法權利,2022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那也是最高法院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頒布的首部法律條文。法律條文推出以來,在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審簽總數(shù),展現(xiàn)顯著增長的趨勢。今年兩會期內(nèi),最高法院結果顯示,2023年各級法院傳出各種人身安全保護令5695份,同比增加41.5%。
權威解讀:怎樣看待香洲區(qū)人民法院這個例子判決的使用價值?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這一裁定應該給它關注點贊。第一,有利于維護法律權威。這一裁定讓大家知道反家庭暴力法也是一部“長出來了牙”法律,是不可以違背的。第二,有利于保護家暴受害者的利益,對行兇者的嚴厲查處便是對受害人的最有力維護。第三,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法院發(fā)出來的保護令是為了受害者搞出的保護傘,黑惡勢力并不是紙扎的,也是有法律效力,受到了強制力的支撐的。最后一點,它擁有十分明顯,或者重大警示教育作用,它告訴我們所有人違背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后實施家庭暴力,便會有非常嚴重的后果,這類警示教育作用是很重要的。
坐牢從監(jiān)獄出來,還需要對行兇者開展什么樣的關心?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我認為首先我們要應當堅信,通過這8個月更新改造,侵權人會意識到自己個人行為錯誤,隨后汲取教訓,不想再去實施家庭暴力。另外在出獄之后,司法行政或者街道的安置幫教的過程當中,也應當對其進行心理上的矯正、法制的文化教育,尤其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教學。此外,也應當對受害人給予適當?shù)膮f(xié)助,或者是一些心理救助的舉措。
人身安全保護令規(guī)章制度出臺后,總數(shù)有所增加但整體總數(shù)仍然并不大,怎樣看待這樣一個實際?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是愈發(fā)越大了,這是一個好的發(fā)展趨勢,但從大家感受的家暴產(chǎn)生的情況和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數(shù)量來看,或是迥異的。之所以這么,只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受害者方面的因素,不愿申請辦理或者害怕申請辦理,例如感覺家丑不可外揚、不愿把臉撕開,同時還考慮到到寶寶等方面的原因。還有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在審理審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過程中,對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所規(guī)定的法定條件掌握得不太精確非常全面,那在出具的情況下,心態(tài)不足積極主動,比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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