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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孩童周某隨父母到開州區(qū)某某火鍋店吃飯,因該店將一個盛有熱水的桶放置于存放碗碟就餐通道處,周某一個人行至該處不慎踩入水桶被燙傷,隨后,周某先后被送到開州區(qū)人民醫(yī)院和重慶西南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火鍋店經營者墊付了部分治療費用,出院時周某被診斷為深二度燙傷,事后周某監(jiān)護人將該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和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至開州區(qū)法院。
法院審理
庭審中原告的監(jiān)護人與被告各執(zhí)一詞,原告的監(jiān)護人認為被告經營的火鍋店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在食客就餐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本案的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則認為原告的監(jiān)護人在發(fā)生事故之前放任原告一個人在火鍋店里面隨意玩耍,且發(fā)生事故后原告監(jiān)護人處理措施不當,這才造成了原告燙傷后,衣服與皮膚粘連的嚴重后果,理應承擔相應責任。開州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被告在本起事故中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二、關于原告各項損失金額的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某某火鍋店作為餐飲經營主體應當充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但其將無蓋的熱水桶放置在消費者需要經常過往之處,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員看管,就是對于成年人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何況原告這種未成年人。開州區(qū)某某火鍋店及其經營者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周某在店內被燙傷,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被告某某火鍋店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火鍋店和火鍋店經營者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
綜上所述,開州區(qū)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因本次糾紛造成的損失共計28580.16元,被告某某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承擔賠償500元,駁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法官提醒
父母出門在外不能只顧著自己,一定要加強對孩子的看護,用心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商家要定期排查安全隱患,正確履行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危險,否則須為其未履行義務承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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