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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興安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趙某貪污受賄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趙某犯貪污罪,被判其刑期13年,并罰款rmb150萬余元,依規(guī)再次追討其貪污受賄的臟款,并將扣留、被查封的涉案人員錢財依規(guī)開展處理。
(判決當場)
01 案件介紹
2006年至2017年期內,被告趙某運用其出任桂林市老百姓醫(yī)院院長的職位便捷,獨立或伙同他人私收醫(yī)療機械經(jīng)銷商許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給與的rmb總共1954萬余元。
02 民事判決
被告趙某作為我國工作員,運用職位便捷,為別人牟取權益,不法私收別人給與的錢財,金額尤其極大,其個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要求,組成貪污罪。公訴行政機關的控告創(chuàng)立。被告趙某抓捕歸案后如實供述其貪污受賄客觀事實,屬挑明,依規(guī)能夠 從寬懲罰。被告的盆友代其撤出一部分貪污受賄臟款,其想要將用貪污受賄臟款購買的錢財交給司法部門解決,且同意認罪認罰,可酌情考慮從寬懲罰、從寬處罰。仲裁庭采取公訴行政機關的定刑提議,遂做出以上裁定。
案子判決后,被告趙某復庭表明聽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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