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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賴海文申請鑒定的事項是對“賴海文”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因此,要鑒定其真實性,首先應對檢材簽名的成份進行鑒定,確定其是打印、復印形成還是用筆書寫形成。若檢測出來是用筆書寫形成,才有繼續(xù)將檢材簽名與八份樣本簽名進行比對的必要,否則,僅成份檢測這一步就可以鑒定出來檢材簽名是否真假。然而,鑒定機構卻沒有進行這一最基礎也最根本的步驟,直接將檢材簽名默認為系用筆書寫形成,然后將其與樣本簽名進行比對,最終得出“依據(jù)現(xiàn)有樣本,無法判斷送檢的簽名字跡與樣本1-8上賴海文簽名字跡是否同一人筆跡”如此模棱兩可的鑒定意見。無疑,廣東廣正司法鑒定所的這種意見是極不負責任的,其違背了“運用專業(yè)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司法鑒定宗旨。
我認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帶有明顯的主觀性,缺乏客觀性,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對粵廣正[2020]痕鑒字第005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亦不予認可。
涉案《借據(jù)》原件上“賴海文”簽名上的指印明顯有兩種顏色,我及賴海文均懷疑系先將指印彩印出來后再在上面按壓一層印油形成。故賴海文在其于2020年12月6日提交的《對指模鑒定內容的說明》中亦強調,要求對指印是如何形成及指印的材質成份進行鑒定。而要對指印的成份進行鑒定,必然要在涉案《借據(jù)》原件上對該指印的兩種顏色分別進行取樣,然后通過化學反應或其他能夠檢測出物質成份的儀器對這兩種樣本的成份進行檢測。然而,從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可以看出,廣東廣正司法鑒定所根本沒有對指印上的兩種顏色進行分別取樣,也沒有使用化學試劑或其他能夠科學檢測出物質成份的儀器設備,僅憑主觀臆斷作出所謂的“檢材指印為蘸取紅色印油或印泥捺印形成”的結論,明顯是缺乏理據(jù)的。
此外,從涉案《借據(jù)》的“賴海文”署名及其上壓印指模的照片可見,該壓印指模大面積,尤其在中間大部分均看不到有絲毫指紋紋線。但在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指印特征比對表中展示的“檢材指印”卻能見模糊指紋紋線,因此,該“檢材指印”是否與涉案《借據(jù)》所載指印為同一物存疑。其次,雖然該“檢材指印”15處細節(jié)特征可見若隱若現(xiàn)的指紋紋線,但肉眼亦可見兩種顏色,且不論是否真的與被告賴海文右手食指指印樣本的細節(jié)特征相吻合,就算吻合,在該“檢材指印”肉眼可見有兩種顏色的前提下,不能排除所謂的“這15處細節(jié)特征”其實是印油下面的彩色掃描形成的紋路的可能性。因此,在沒有鑒定出檢材指印兩種顏色的成份是否都為相同材質的情況下,就得出“檢材指印是賴海文右手食指所留”的鑒定意見是武斷的、錯誤的,我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廣東廣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粵廣正[2020]痕鑒字第00079號、第00594號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不具真實性、客觀性。我要求該鑒定所自行撤銷前述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重新科學客觀、切實按照委托要求進行鑒定并作出客觀真實的結論,或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因為我于2018年6月15日已就涉案《借據(jù)》造假向龍崗公安報案并獲立案)。
以上內容完全是根據(jù)“粵廣正[2020]痕鑒字第00079號”“ 粵廣正[2020]痕鑒字第00594號”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不同意見,證據(jù)確鑿,邏輯清晰,事實清楚。
廣東廣正司法鑒定所,作為第三方的證據(jù)鑒定機構,屬于司法系統(tǒng)的一部分,其鑒定的意見是法院判決的基石,是涉及到司法判決是否公正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因此,該所本應該堅持客觀中立的態(tài)度,嚴格遵守職業(yè)規(guī)范,以鑒定目標為訴求為導向、以科學為依據(jù)、以原始材料作為基準,做出客觀公正的鑒定,但是,在對待賴海文這件事上,廣東廣正司法鑒定所展現(xiàn)出的鑒定導向錯誤、鑒定手段粗糙、鑒定方式違法、鑒定結果不科學、給司法判決帶來偏差,進而展現(xiàn)出鑒定所工作人員職業(yè)道德底下,職業(yè)水平低能,基本上是靠主觀臆斷加上逃避責任而行形成的文字游戲。
如此不科學的鑒定,讓受害人賴海文雪上加霜,變相的成為為虎作倀者。
按說,作為一個專業(yè)的鑒定機構,享受國家補貼,占有國家司法資源和經(jīng)費,設備齊全,技術領先,不應該發(fā)生這樣的事情,但是,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
一定是人為性的原因所致,那么人為性原因不外乎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慵懶所致——不愿意以靠復雜的技術而主觀判斷,一個是主觀傾向所致——在利益的趨勢之下人為性的偏向于另一方。
不論那種原因,造成這樣的結果都是原則性的錯誤,這個錯誤是對司法鑒定制度的挑戰(zhàn),也是對職業(yè)道德的褻瀆!
針對這個情況,我們強烈呼吁深圳市紀委、司法局、公安局介入調查,搞清楚到底是利益交換還是職業(yè)水平低能?到底是主觀性錯誤還是意外的瀆職行為?
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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