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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夏某某和長樂一家具廠的郭某某商談一批垃圾桶的郵寄業(yè)務。6月30日,夏某某向快遞公司提出辭職并回到安徽老家。過了幾天,郭某某通過微信詢問郵寄價格是否已經確定。夏某某心想對方不知自己已辭職且人不在長樂,便與郭某某商定按每個垃圾桶8元的價格,要求對方預付快遞費5376元。郭某某隨后將這筆錢通過微信轉賬給夏某某,夏某某收到錢后就拉黑了郭某某的微信,并以手機損壞為由斷絕與郭某某及快遞公司其他人員的聯(lián)系。
郭某某后來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便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夏某某主動微信聯(lián)系郭某某退還了5300元,并取得郭某某諒解。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被告人夏某某以快遞員的身份騙取快遞費,金額達5376元,已涉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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