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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女士:婚期快到了,預定的宴會廳卻沒了
馬女士是在去年12月委托自己的小姑子陳女士在三迪生態(tài)酒店預定了今年2月9日的婚宴廳,共25桌。當時交了定金1000元。結果遇到疫情,婚期一再耽擱。之后通過聯系到酒店的劉經理修改預訂時間為10月6日。結果就在9月3日準備訂婚宴上的套餐時,被告知自己預訂的小廳,在今年5月21日就已經被別的顧客預訂了。之后跟酒店交涉這個情況時,酒店表示愿意為馬女士盡量協調處理,并給出了三個解決辦法:
辦法一:希望馬女士能夠修改婚期。辦法二:幫助找別的酒店。辦法三:給馬女士協調在戶外辦婚禮,婚宴在酒店大廳里擺一部分,再在二樓包間里擺一部分。
但這些方案都被馬女士否決了,“首先婚期我們不可能改,我對象在浙江高鐵上上班,來回請假不方便比較忙,二是他給我們找的酒店離我們買的新房比較遠,戶外婚禮我們不接受?!?/p>
酒店:更改后的預訂,沒有手續(xù)也沒有走流程
之后華商報-二三里資訊聯系到了該酒店的辦公室主任梅經理,梅經理表示已經問過辦理此事的劉經理,她表示自己只記得馬女士確實是說過要修改婚期這件事,但具體什么時間說的她不記得了。兩個人是在微信上聊的,但都把微信聊天記錄刪除了,現在也不確定是什么時候說的。這個小廳早在5月21日就已經被預訂了,而且是按照正規(guī)的預訂流程走的,他們這邊也有記錄。但馬女士這個時間更改后的預訂,沒有手續(xù)也沒有走流程。
梅經理還表示,他們也已經盡量在幫助馬女士協調解決這個問題,給出了好幾種方案并愿意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但馬女士均不同意,目前也沒有更好的辦法。
律師:酒店屬于違約應承擔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馬女士通過交付定金方式預訂酒店宴會廳,那么雙方就成立了預約服務關系及定金合同,酒店有義務保留符合要求的宴會廳,馬女士有支付定金之義務。涉案婚期因疫情改期屬不可抗力,雙方互不擔責。如馬女士與酒店工作人員協商一致改期為10月6號,那么協商變更后的服務關系仍受定金合同約束,酒店方應按照變更后的內容提供宴會廳服務,涉案酒店也認可雙方進行了變更,但因工作失誤將特定宴會廳提供給了其他人,造成無法履約,屬于根本違約,本案過錯在于酒店,酒店應該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趙良善表示,消費者不滿意酒店給出的方案,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尋求幫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因為酒店方特定宴會廳確實已經提供給他人,他人對于馬女士事先預定并不知情,屬于善意第三人,而馬女士婚期在即,為兼顧馬女士和第三人合法利益,雙方有條件協商的,應盡可能協商和適當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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