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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寧德墻體廣告 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準追訴,由福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涉嫌搶劫罪一案開庭審理。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施忠華作為案件承辦人,出庭支持公訴。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施忠華檢察長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據悉,1991年3月間,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共同預謀到外地偷搶些錢花。同月23日,三名被告人乘坐公共汽車從松溪縣到福安市,并借宿于王某某一親戚家中。次日,他們在福安城內尋找作案目標,至當日17時左右,選中被害人連某經營的服裝店作為作案目標。隨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同時進入該店內。王某某佯裝選購衣服吸引被害人連某注意力;宋某某趁連某不備從其身后用右手勒住其頸部;周某某持隨身攜帶的三角銼刀朝連某胸部連續(xù)捅刺致其死亡。而后三名被告人搶走該店柜臺抽屜內的幾千元現(xiàn)金,逃離現(xiàn)場。
三名被告人回想起自己年少輕狂時犯下的錯誤悔恨不已,且當庭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三名被告人從小生活在福建省松溪縣一個采育林場里,1991年,正是二十歲左右的年紀,當時只有王某某最遠有去過福安市,其余兩人都沒有走出過林場,他們迫切想看看外面的世界。王某某建議,先就近去福安,從那里弄點錢后再往別的地方打工。一謀即合,周某某還特意隨身帶了一把改造打磨過的三角銼刀。在福安,他們盯上連某經營的服裝店,在一個下雨天的傍晚,趁店門虛掩準備關門的時候下手搶劫,遂發(fā)生上述慘案。三名被告人搶得幾千元現(xiàn)金后逃離案發(fā)現(xiàn)場,限于當時偵查技術,案件一直未能偵破。直到2016年12月,浙江省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民警在指紋協(xié)查中意外發(fā)現(xiàn)了“福安1991年3月24日連某被殺案”現(xiàn)場提取的指紋,與2013年因倒賣仿真槍而被公安機關拘留的王某某的指紋一致,案件才出現(xiàn)了轉機。警方于2017年1月22日,在福安城區(qū)將王某某抓獲,并根據其供述,隨后分別在松溪縣、廈門市海滄區(qū),將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宋某某抓獲歸案,時隔26年,案件終于得以告破。而在漫長的逃亡日子里,雖然三名被告人均不知道那個服裝店老板的生死,但他們無論是在打工還是做生意,幾乎每件事情都不順利,用他們自己的話說,“仿佛一直在接受報應”。
由于周某某等人落網時,距其實施犯罪的時間已有26年。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已超過追訴期限,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由于該案兇手作案手段殘忍,其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仍然存在,福安市人民檢察院遂呈報核準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并將擇期宣判。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三名被告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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