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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墻體廣告 因將4200噸化學污泥傾倒入甌江,溫州男人陸某為此獲刑一年十個月。昨天下午,龍灣區(qū)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2013年以來該院處理的環(huán)境資源維護案子的情況,并發(fā)布污染環(huán)境違法的相關事例。
從2014年4月開端,為消化庫存及牟利,溫州市某科技環(huán)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已判刑),決議將該公司未經處置的化學污泥運到龍灣區(qū)藍田碼頭,裝船直接傾倒入甌江,并以每噸60元的價格將船運、傾倒化學污泥的事務承包給溫某(已判刑)。
隨后,溫某又將該事務承包給被告人陸某。陸某明知傾倒化學污泥會污染環(huán)境,為牟利仍雇人分多次將污泥用船運到甌江口傾倒。經查,2014年4月至5月期間,陸某和江某、溫某等人,至少將1800噸化學污泥(屬危險廢物)傾倒入甌江。
同年6月下旬,為了持續(xù)消化公司危險廢物庫存及牟利,江某等人預謀再次將溫州市某科技環(huán)保有限公司未經處置的化學污泥直接傾倒入甌江,溫某從江某處承包船運、傾倒危險廢物事務,并再次將找船及傾倒事務轉包給被告人陸某。陳某受雇于陸某,找來船夫葉某(已判刑)等人,開船將化學污泥傾倒入甌江。2014年6月底至7月15日,陸某和江某、溫某、陳某等人五次傾倒化學污泥,算計約2400噸。
經查,被告人陸某參與傾倒的化學污泥均歸于危險廢物,需進行無害化處置。其間,陸某共獲利3萬元,2016年8月30日,陸某被公安機關捕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結伙不合法傾倒危險廢物,結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陸某明知傾倒的污泥會污染環(huán)境,為到達盈余目的而施行的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對其不宜適用緩刑。陸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責令被告人陸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予以沒收。
2013年以來,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共辦結通過私設暗管或運用滲井等方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huán)境的案子57件,審判罪犯1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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