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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墻體廣告 俗話說“虎毒不食子”,可劉某與陳某為了8萬元,居然把出生僅2天的親生兒子賣掉。日前,跟著德化法院對最終一名被告人劉某的審判,標志著這起販賣親生兒子的拐賣兒童案子正式宣告完結。
案情
露珠“夫妻”生子 第二天就賣給別人
劉某與陳某是四川人,劉某離婚后單獨撫育3個孩子,日子艱辛,而陳某已婚并有4個孩子,但婚后日子并不愉快。也許是同病相憐,兩人相識后沒多久便互生好感,開端同居。
2015年六七月間,劉某懷孕了。此刻,二人均沒有安穩(wěn)的收入,經(jīng)濟條件很差。憂慮被妻子發(fā)現(xiàn),陳某帶著劉某一同到德化打工,但找了好幾份作業(yè)都不適宜。
日子拮據(jù)、找不到作業(yè),劉某又臨產(chǎn),心慌意亂的陳某面臨這一系列問題手足無措,直到他在醫(yī)院里遇到了許某。在談天中,他得知許某沒有兒子,一向想要一個男孩。他覺得,如果把孩子生下來賣給許某,這些問題便能夠“完美”解決了。所以他把賣孩子的想法跟劉某說了。得到劉某贊同后,他便與許某商定,若劉某生下男嬰就賣給許某。
上一年3月30日,劉某生下一名男嬰。第二天,劉某與陳某按約在醫(yī)院婦產(chǎn)科病房內,將男嬰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許某。
審理
犯拐賣兒童罪 爸爸媽媽均獲刑五年
德化縣公安局在偵辦另外一同拐賣兒童案子中發(fā)現(xiàn)了本案線索,并立案偵查。
上一年7月21日,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9月5日,陳某在四川省西昌市落網(wǎng)。
本年4月11日,德化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陳某因犯拐賣兒童罪一審被判刑五年,并處分金4萬元。考慮到許某購買男嬰后并未進行優(yōu)待,公安機關挽救時亦未阻撓,以犯收購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他緩刑。
近來,德化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一審作出判刑五年、并處分金4萬元的處理,她的罪名是拐賣兒童罪。
釋法
買孩子一方也要入罪量刑
本案承辦法官說,依據(jù)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違法的意見》規(guī)則,為收取明顯不屬于“養(yǎng)分費”或“感謝費”的巨額金錢將子女“送”給別人撫育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而修正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收購行為一概規(guī)則為違法,而且撤銷不追查刑事責任的條款,只規(guī)則了一些能夠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節(jié)。
“將收購行為入罪量刑,能夠給社會傳遞正確的信號,讓人們知道收購婦女兒童也是違法,不僅能夠削減收購行為的發(fā)作,也有利于促進收購者削減損傷被拐賣婦女兒童。”法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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