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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梧州墻體廣告 去年5月2日,本報登載《招牌墜落砸中人》一文,報道梧州市新興二路政府廣場公交車站左近的螺螄粉店門口招牌發(fā)作零落,恰巧砸中一名步入店內的女子。報道見報后,讀者除了關注傷者的恢復狀況外,還比擬關懷相關賠償義務的劃分。日前,長洲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物件零落、墜落損傷義務糾葛案作出一審訊決,判決粉店運營者承當賠償義務,被告不服一審訊決請求上訴。隨后,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訊決,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
被招牌砸傷者起訴商鋪一切者和運營者索賠
2016年5月2日12時許,小紅與同窗小玲一同到新興二路臨街商鋪用餐。由于口味需求不同,小玲在某螺螄粉店用餐,而小紅則到隔壁的快餐店吃午餐。用餐后,小紅到螺螄粉店找小玲,欲一同分開。走出店門時,小紅忽然被螺螄粉店門口上裝置的廣告牌掉落砸傷,失去知覺,隨后被送往梧州市中醫(yī)醫(yī)院承受救治。
經醫(yī)院診斷,小紅的傷情為:腰5椎爆裂性骨折、馬尾神經損傷并不全癱、左脛腓骨骨折左第3指軟組織挫裂傷等。事故發(fā)作后,螺螄粉店的運營者陳光為小紅支付了7萬多元醫(yī)療費,但是,小紅尚需10萬元停止小腿手術治療,一時間無法籌到該筆款項。
為免錯過手術治療的最佳機遇,小紅遂將商鋪一切者林冰、運營者陳光訴至長洲區(qū)人民法院,懇求法院判令陳光、林冰賠償其醫(yī)療費用10萬元。
但是,林冰辯稱,其對事故的發(fā)作不存在任何過錯,其與商鋪運營者陳光簽署的《租賃協(xié)議書》商定:“鋪面以外的擋雨板支撐架有損壞、擋雨板有漏水、廣告牌有破損,承租方要擔任維護及修理,并承當平安義務”。林冰以為,致使小紅受傷的廣告牌是陳光擔任裝置和運用,應由其承當賠償義務。另一邊,陳光辯稱,其對小紅受傷的事實是認可的,但不認可其應承當義務;陳光以為致使小紅受傷的緣由,是林冰出租了存在平安隱患的商鋪,林冰應承當相應義務,同時,設計制造該店鋪廣告牌的廣告公司也應該追加相應義務。
法院判決運營者擔責
經長洲區(qū)法院一審以為,致傷小紅的廣告牌系陳光運營商鋪的廣告牌,廣告牌的實踐管理人和運用人是陳光,但陳光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廣告牌的零落、墜落無過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義務法》的規(guī)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備及其放置物、懸掛物發(fā)作零落、墜落形成別人損傷,一切人、管理人或者運用人不能證明本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當侵權義務。所以,陳光應對小紅的損傷結果承當賠償義務。
長洲區(qū)法院以為,林冰只是商鋪一切者,出租商鋪給陳光運營粉店,林冰并非上述零落、墜落廣告牌的實踐管理人和運用人,對廣告牌零落、墜落砸傷小紅的損傷結果無過錯,不應當承當賠償義務。廣告公司為陳光設計制造并裝置了該廣告牌,但其與陳光之間的法律關系與該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且其與該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是該案必需共同停止訴訟的當事人,故陳光的申請不契合法律規(guī)則,駁回陳光申請追加廣告公司為該案被告的申請。
因而,長洲區(qū)法院作出一審訊決:陳光于該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紅賠償因事故形成的從2016年5月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損失73488.67元,并駁回小紅的其他訴訟懇求。一審宣判后,陳光不服,提起上訴。隨后,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訊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曾經發(fā)作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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