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墻體廣告 南平市延平區(qū)有一位未婚青年男人汪某,將自個11個月大的非婚生子以送養(yǎng)為名賣掉,因而換來5年牢房。
案子回放
爸爸將兒子“送養(yǎng)” 庭上稱日子艱難
汪某在打工時與女友結(jié)識同居后生孩子一男孩,但倆人很快因經(jīng)濟艱難和豪情不好而常常吵架。于是,汪某便起意將兒子“送養(yǎng)”別人以換一筆錢花。后來,汪某經(jīng)人聯(lián)絡(luò),瞞著女友將不滿一歲的兒子以人民幣5萬元的
報價“送養(yǎng)”給別人。
日前,延平區(qū)檢察院以拐賣孩童罪對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訴。“賣自個兒子也違法?我又不是把別人家的小孩拐來賣掉,我是因日子艱難才將孩子‘送’給別人?!狈ㄍド?,汪某狡賴著。
經(jīng)審理,法院認定汪某以送養(yǎng)為名,出賣親生后代獲取不合法利益,其做法已構(gòu)成拐賣孩童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期徒刑5年,并處分金20000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對于依法懲治拐賣婦人孩童罪的定見》規(guī)定,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夠認定歸于出賣親生后代,應(yīng)當(dāng)以拐賣婦人、孩童罪論處:將生孩子作為不合法獲利手法,生孩子后即出賣后代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育意圖,或許根本不考慮對方是不是具有撫育意圖,為收取金錢將后代“送”給別人的;為收取顯著不歸于“養(yǎng)分費”“謝謝費”的巨額金錢將后代“送”給別人的;別的足以反映做法上具有不合法獲利意圖的“送養(yǎng)”做法的。
此外,檢察官提示,收購被拐賣孩童的一概追查刑責(zé),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制。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將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正為:“收購被拐賣的婦人、孩童,對被買孩童沒有優(yōu)待做法,不阻止對其進行挽救的,能夠從輕處分;依照被買婦人的志愿,不阻止其回來原居住地的,能夠從輕或許減輕處分?!边@款修正明確了對收購被拐賣孩童的違法分子一概追查刑事責(zé)任,有力沖擊買方市場,能夠更公正地處分收購做法,給社會傳遞更多正能量的信號;讓大家知道只需收購孩童就是違法,一起也促進收購者削減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