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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食物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正二稿)》(下稱“修正二稿”)于24日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根據(jù)省人大常委會二審定見、 征求定見反應的主張、調研座談狀況,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單位對修正稿征求定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正。修正二稿清晰,進步對違法食物出產經(jīng) 營
公司的處分力度。
食物添加劑的亂用、亂用已成為當時食物安全危險的主要來歷。為清晰餐飲業(yè)運用食物添加劑的請求,修正二稿規(guī)則:未按照答應規(guī)模從事食物、食物添加劑生 產、運營的,或許食物出產答應證載明事項需求改變但未準時提出改變請求,而持續(xù)從事出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物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 法出產運營的食物、食物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出產運營的東西、設備、質料等物品;違法出產的食物、食物添加劑貨值金額缺乏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運營的食物、食物添加劑貨值金額缺乏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歇業(yè),直至撤消答應證。
修正二稿對法律職責有些規(guī)則也作出了改動:一是對食物出產運營
公司違法行為的處分,進步罰款下限,減小自由裁測量,將“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調整為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二是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的違法行為懲處,對未按照規(guī)則展開食用農產品抽樣查驗作業(y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形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歇業(yè);三是根據(jù)刑法定罪量刑的有關規(guī)則,對出產、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規(guī)范的食物,在食物中摻入有毒、有害非 食物質料,或許出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物質料的食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為清晰網(wǎng)絡食物交易平臺的監(jiān)管職責,修正二稿增加了規(guī)則:網(wǎng)絡食物交易平臺不得向未獲得答應證或許備案憑據(jù)的食物出產運營者提供效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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