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墻體廣告 為騙得資金,鄭某以銀行“內部貼息”理財產(chǎn)品名義,選用欺詐方法讓“出資人”將錢轉賬到自個的賬戶,兩年欺詐金額達600余萬元。近來,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被告人鄭某因犯欺詐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現(xiàn)在該判定已收效。
鄭某2008年開端運營家私廠,后因幫人擔保借款負債累累。2012年,鄭某外出謀劃興辦新
公司,但礙于資金緊張,一向沒能成功。合理鄭某失落 之時,一個叫朱某(另案處理)的人給他引薦了一種新的“融資”方法,即由中間人聯(lián)系出資人到銀行開戶、存款,然后以拉對賬單名義騙得出資人賬戶暗碼,借此 將出資人的錢轉賬到自個賬戶里。
2012年開端,鄭某分別與徐某、壽某、邵某等6名中間人商議,由他們去物色有擱置資金的人,并聲稱到指定銀行存款可獲得15%擺布的高額利 息。以后一年多時間里,鄭某等人先后拐騙
杭州、
金華等地的5名被害人將大額資金存入其所指定的銀行,然后選用欺詐的方法讓其將錢轉賬到鄭某賬戶。為防被害 人發(fā)現(xiàn)其存款不見,鄭某還費盡心機讓被害人簽定賬戶不注冊短信提示事務、不注冊網(wǎng)銀權限、一年內存款不挪作他用、不查詢、不對在銀行作業(yè)的親戚朋友提及等 內容的“六不”承諾書。
2014年底,家住
杭州的被害人毛某發(fā)現(xiàn)自個存在銀行的140萬元錢在存款當天就被轉賬到鄭某的賬戶,隨即報了警。到案發(fā),鄭某已累計騙得人民幣760萬元,除支交給被害人125萬元的利息外,實際欺詐金額合計6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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