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單位擅自停繳了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在購置商品房時,公積金賬戶被凍結,無法申請貸款,只能用其丈夫名義申請,由此產生了利息差額。為此,陳女士 將曾供職的
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
公司應向職工支付違法停繳住房公積金期間的損失1200元,但駁回了陳女士超出局部的訴 訟懇求。
利息差額損失過萬
陳女士訴稱,2012年底她入職北京某
公司,2014年9月起該
公司中止為其交納住房公積金。后陳女士在2014年12月在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 時,因
公司停繳其住房公積金,招致她的公積金賬戶凍結,無法申請貸款,只能用配偶的賬戶申請,致使已發(fā)作8個月的貸款利息差額損失11411元。陳女士訴 至法院,懇求判令
公司賠償。而被告
公司未停止辯論,也未提交證據(jù)。
單位侵權理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以為,
公司在2014年9月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的狀況下,中止為陳女士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構成侵權,形成其財富損失,應承當侵權損傷賠償義務。
判決賠償1200元
法院提示稱,陳女士的住房公積金在2014年9月停繳,但其在2014年11月改換工作后才決議買房,能否購房、購多大面積的房、首付比例、商 貸幾、還款年限等問題都是由陳女士本人決議的,在最終商業(yè)貸款的利息能否發(fā)作及數(shù)額上具有最終的決議權,故不能以為其所主張的購房商貸損失完整是由
公司 形成的。
陳女士的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數(shù)額為600元,單位繳存數(shù)額為600元,庭審中陳女士也認可2014年11月到其他單位工作,故法院以為其所受損 失為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單位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共1200元,
公司應補足上述差額損失。對陳女士超出以上數(shù)額的損失請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