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墻體廣告施工 南都訊 記者陳宇 年青男人接連3天黑夜偷盜同一家店肆,因盜得資產(chǎn)價值極低,他又留下字條敲詐店東5000元。近來,犯下偷盜罪和敲詐敲詐罪(未遂)的劉某,被兼并履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劉某本年21歲,
江西人,在順德白日打工,夜晚卻并不本分,他盯上了北滘的一家陶瓷店,并屢次下手。本年4月17日、18日、19日的清晨,他獨自一人翻過這家坐落105國道北滘段的陶瓷店
圍墻,
廣東墻體廣告施工入內(nèi)施行偷盜三次,盜得的資產(chǎn)價值合計人民幣56.6元。
因為盜得的資產(chǎn)價值不大,他別離于4月17日和18日的清晨作案后,寫紙條放在該陶瓷店工作室內(nèi),冒名“明哥”向店東何某敲詐敲詐人民幣5000元。
此 外,
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還發(fā)現(xiàn)了劉某的放火行動。第3次偷盜后,因不滿店東對店內(nèi)工作室加固了門鎖,然后添加其入內(nèi)偷盜的難度,且沒有依照此前其留下紙條的 請求,
廣東墻體廣告施工在店內(nèi)放下人民幣5000元,就在工
廣東墻體廣告施工作室內(nèi)放火,想燒掉里邊的工作臺經(jīng)驗一下店東,后構成整間工作室及里邊的資產(chǎn)空調(diào)、電視機、工作臺被焚毀。
公訴機關據(jù)此以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意圖,屢次偷盜別人的資產(chǎn),敲詐敲詐別人的資產(chǎn)數(shù)額較大,成心放火燃燒別人店肆的資產(chǎn),損害公共安全,應當以放火罪、偷盜罪、敲詐敲詐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劉某對對于其犯偷盜罪及敲詐敲詐罪的指控無異議,但卻翻供稱他沒有施行放火行動,不構成放火罪,這與他此前在
公安偵辦期間的說法天壤之別。
對此法官分析以為,因公訴機關指控劉某放火僅有
廣東墻體廣告施工劉某在
公安偵辦期間的單一供述,在沒有別的依據(jù)可補強作證,不能構成完好的依據(jù)鏈,無法確切證實劉某的放火行動。
近來,法院判處劉某犯下偷盜罪和敲詐敲詐罪(未遂),兼并履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