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墻體廣告 近日,不少市民投訴,他們停放在路旁邊的車輛被拖走,卻沒接到任何通知,也沒人通知他們車去了哪里。得知車是因為違章停放被城管拖走后,他們以為,城管拖走車卻不奉告,沒有保證被拖車人的知情權,如此法令難以讓人心服口服。(相關報導見南國早報4日A1疊6版)
《行政處分法》規(guī)則,行政機關在 作出行政處分決議前,應當奉告當事人作出處分決議的現(xiàn)實、理由及根據,并奉告其依法享有的權力。而有關部分把“不打招待就拖車”的因素歸咎于難以聯(lián)絡車主,這明顯不是一個好理由。
身為行政部分,法令的條件是依法法令。已然法令已經有清晰的法令程序,法令部分就沒有任何理由違背,不然即是程序違法。別的,即便電話短信一時難以聯(lián)絡,也能夠經過現(xiàn)場布告等方法奉告車主。
從 報導中多名車主的遭受看,有 的法令人員乃至就在違?,F(xiàn)場鄰近,不是“難以聯(lián)絡車主”,而是成心不聯(lián)絡車主,乃至是專門等違停車主脫離后才拖車。而在車主取 車過程中,不管轎車仍是電動車,也不管新車仍是有無牌照車,罰款一交立馬放車,乃至連最基本的“批判教學和糾正”都省掉了。 這么的法令明顯不是期望車主不 要違停,更像是為“罰款經濟”廣開財路。
關于任何違法行為,處分僅僅一項 手法,意圖仍是期望大家都不要違法。面臨城市日趨擁堵的狀 況,經過嚴厲規(guī)范的法令處分來削減和根絕違停,即是要 保證路途曉暢和
大眾正常的出行利益,因而,處分違停既要陽光又有必要規(guī)范,只有讓違停者被處分得心服口 服,才干促使其不再違犯。
來源于: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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