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高空墜物砸傷人 商場自辯玻璃是被風刮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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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積:450平方米
公司創(chuàng)始團隊具有17年墻體廣告經歷和經驗。公司具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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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積:12500平方米
2019年6月我方接到武漢歐尼特斯廣告有限公司委托,在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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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積:23000平方米
汽車,即本身具有動力得以驅動,不須依軌道或電力架設
制作期限: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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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積:7700平方米
2017年8月我公司接受大華安防委托,分別在安徽、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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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墻體廣告大型商場樓上掉落玻璃砸中路人。商場辯稱當日風大玻璃可能是從別處吹來的!2015年10月30日,天水秦州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同高空墜物索賠案。面臨商場的辯解,法院審理以為,該案舉證責任倒置,行人系通過商場時被砸,甘肅墻體廣告商場有責任證實自個沒差錯。而由于商場無依據卻“風刮來玻璃”不合常理。據此法院判定商場補償行人各項丟失6513元。 2015年4月20日下午6時許,姚某在秦州區(qū)一大型購物廣場樓下預備駕馭之前停放在樓下的電動車脫離時,俄然高空掉落一片水銀玻璃,砸傷其頭部,形成姚某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害、住院治療16天才出院。2015年6月4日,姚某將購物廣場起訴至秦州區(qū)人民法院,甘肅墻體廣告請求被告補償其醫(yī)藥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合計9萬余元。對此,被告購物廣場辯稱:原告受傷是意外事件,本案現實不明,當天刮風下雨,風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來致使原告受傷。其次,盡管事發(fā)在購物廣場樓下甘肅墻體廣告,但沒有依據證實是購物廣場樓上的玻璃掉落砸傷原告。 秦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以為原告姚某是在被告某購物廣場樓下被從高空掉下來的水銀玻璃砸傷,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舉證證實還存在別的侵權人及自個沒有差錯。被告辯稱砸傷原告的水銀玻璃并不確定是購物廣場樓上掉下來的,但其并無依據證實還有別的責任人,且依據水銀玻璃的物質特點,甘肅墻體廣告被告對于“當天刮風下雨,風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來致使原告受傷”的辯稱并不契合常理,故被告作為該樓的一切人和管理人,在不能舉證證實其沒有差錯的情況下,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則,推定該水銀玻璃系從被告樓上掉落致傷原告,其存在差錯。據此法院一審判定被告某購物廣場補償原告姚某各項丟失6513元。判定后,兩邊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