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墻體廣告 6月15日,
湖北宜昌中院對周濱案一審揭露宣判,確定被告人周濱犯受賄罪、使用影響力受賄罪、不合法運營罪,一起確定周濱具有法定或裁奪從輕處分情節(jié),決議履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分金人民幣3.502億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周濱當庭表明承受判定,不上訴。
法院確定,被告人周濱和其父周永康一起使用周永康職務上的便當,為別人獲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別人財物,合計折合人民幣9804.66萬元,數額格外巨 大,系周永康受賄共犯,其做法已構成受賄罪;周濱伙同別人,使用其父周永康職權、位置構成的便當條件,經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做法,為請托人獲取不 合理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合計折合人民幣1.24億余元,數額格外無窮,其做法已構成使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周濱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 家規(guī)則,未經許可運營國家約束買賣的物品,打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做法還構成不合法運營罪。一起確定,周濱具有自首、坦白、活躍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 裁奪從輕處分情節(jié),遂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分金人民幣1.9億元;犯使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分金人民幣1.6億元; 犯不合法運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分金人民幣20萬元,決議履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分金人民幣3.502億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周濱當庭表明,承受法院判定,不上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沛保證了周濱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媒體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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